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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6个热点问题!请提前筹划!

时间:2022-07-05 10:56:55
2022下半年了,各个企业的稽核又要忙互相了,因为该做企业获利税汇算清缴了,这两边不乏要做纳税调整。最近很多纳税人在麦克风留言,有一些关于北京企业所得税结算缴纳的议题必需洞察,今天小编就把大家的问题独立校订进行变回~

01、企业开支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和员工之间同意,由企业履行员工工资的个税,该其余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到底可以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工为受雇承担全年无需头奖部分税金有关个人所得税量化方法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分属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原则上作为企业小业主安道尔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理科管理体制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02、缺少中央财政税前扣除问题
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告知》(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受聘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最多职工工资投资额 5%基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核定扣除;超过的部分,不肯扣除。企业公教人员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展现出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暴力行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享有政策拥护。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顾问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合乎政策本字,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03、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在 2018 年度确定年金管理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 2012——2017 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中期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附加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职责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的规定,按5年确认追补期限?
答: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04、企业再次发生的工伤保险理赔限于的赎金税前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员工发生交通堵塞丧命,经人力资源和医疗卫生部门认定为工亡。企业同员工亲人订立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50万元给付,其中由社保部门按标准补偿金 47.2 万元,由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余额 2.8 万元,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工伤保险赔付外,按照规定分发给遭到交通事故后果或者患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退休金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05、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会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劳务派遣人员必要入选用工企事业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民间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 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构建联合会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有权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 2%提取,并自筹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交纳请示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总数上缴。按照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可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用工单位缴纳给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派遣人员工会经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06、集体受害人意外事故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单位给员工卖给的集体人身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生命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按揭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复员出差改乘私家车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开支,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有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商业险,因此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不得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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